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培养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的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办法按照培养协议执行。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和研究生学费收入解决。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覆盖在校全体全日制研究生。学院奖励等级、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如下表:
奖项类别
| 标准与比例
|
博士生
| 硕士生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一等奖
| 18000元,30%
| 12000元,30%
|
二等奖
| 15000元,40%
| 8000元,40%
|
三等奖
| 12000元,30%
| 6000元,30%
|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在读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勤奋学习,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
(二)欠缴学费、住宿费的;
(三)在读期间必修课有不及格记录的;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六)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并由学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九条一年级奖学金以吸引优秀生源为导向,在录取时由学院各学科所有导师依据录取情况共同确定。硕士生的基准:入学前背景与入学成绩。博士生的基准:入学前的科技成就与入学成绩;实行“申请审核制”的一年级博士生以入学前的科技成就为基准。
第十条二、三年级奖学金的评审分别于一年级结束和二年级结束时评审。评定方法如下:
(一)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需同时递交《动物科技学院奖学金评审表》和本办法中所述的计分材料(以纸质为准),并按顺序装订完整。
(二)已经用于申请学业奖学金的所有材料不得用于下一年度的学业奖学金申请。
(三)学业奖学金计分方法
学院依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技成果、综合素质成绩等折算分数,依据分数高低排名。
个人总分=当前成绩加权平均分×30%+科技成果分×60%+综合素质分×10%
(四)科技成果分数折算标准
1、所有用于评奖的科技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作者完成单位必须为南京农业大学。
2、论文仅限于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或者是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文章。已经刊出的论文提供首页复印件;未刊出的论文,SCI期刊和英文期刊论文提供接收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提供校样稿。
专利及标准的作者仅限于第一作者,或者是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成果,必须提供专利证书和标准颁布证明。
3、科技成果折算分值
| 参考指标
| 分值
(分/篇)
|
| 参考指标
| 分值
(分/篇)
|
SCI
| 影响因子≥5
| 600
| 中文
核心
| 核心一类
| 60
|
学科前10%
| 400
| 核心二类
| 30
|
3≤影响因子<5
| 400
| 核心三类
| 15
|
学科前20%
| 300
|
|
2.5≤影响因子<3
| 240
| 标准
| 国家标准
| 80
|
2≤影响因子<2.5
| 200
| 行业标准
| 60
|
1.5≤影响因子<2
| 160
| 地方标准
| 30
|
1≤影响因子<1.5
| 120
| 专利
| 国际专利
| 100
|
影响因子<1
| 80
| 国家专利
| 60
|
国内会议
| 优秀论文、口头报告、墙报或获得其它会议奖励
| 20
| 国际
会议
| 优秀论文、口头报告、墙报或获得其它会议奖励
| 50
|
说明:
①以科技成果可以参考的最高标准计算分值。
②中文核心期刊以《南京农业大学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科研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SCI期刊影响因子以ISI Web of Knowledge数据库的最新数据为准,SCI期刊的学科影响因子以Journal Citation Reports的最新排名为准。
③综述文章以所投稿杂志降一个档次计分(核心三类综述不加分)。
④并列第一作者按作者人数平均分摊分值。对于SCI影响因子≥5的论文,所有并列第一作者均可以计分;对于SCI影响因子<5的论文以及其它中英文论文,只有排序第一位的作者可以计分。
⑤非SCI英文论文计分标准参考中文核心一类期刊分值。
(五)综合素质分数折算标准
1、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而获得优秀论文、报告或其它奖励,以科技成果分值为准,此处不再重复加分。个人在研究生期间获得的所有级别的奖学金均不计入综合素质分。
2、研究生参加同类型活动或获得同类型奖励,只计下述加分项的最高分值。
3、获得各级各类表彰的研究生,国家级及以上奖励计120分,市级及以上奖励计80分,校级奖励计40分。集体性荣誉分值减半。
4、研究生作为报告人或指导教师参加校级和院级学术活动、科技创新活动,校级及以上每人每次计40分,院级每人每次计20分,此处须有学校或学院证明材料。获得校级研究生精品学术活动立项并考核优秀的实验室,每人计3分,以学校发文为准。
5、研究生代表学院参加学生文体类活动,市级及以上每人每次计40分,校级每人每次计20分,此处须有学校或学院证明材料。
6、学院对每一届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实验室安全员、研究生分会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实施奖励加分,标准见《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干部考核办法》。
职位名称
| 考核标准
| 分值(分)
|
党支部副书记
| 合格
| 30
|
党支部委员
| 合格
| 15
|
先锋团支部书记
| 合格
| 30
|
团支部书记
| 合格
| 20
|
团支部委员
| 合格
| 10
|
实验室安全员
| 合格
| 20
|
学院研分会学生干部
(获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者不再累加)
| 优秀
| 40
|
一般
| 20
|
合格
| 10
|
7、学院鼓励优秀研究生加入校研究生会,并对贡献突出者实行奖励加分。此处加分需要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的聘任证明、考核或奖励证明。若同时任职学院研究生会,6和7项累计奖励加分不超过100分。
职位名称
| 分值(分)
| 备注
|
校研究生会主席
| 80
| 如兼有,以最高加分标准计分
|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或主席团成员
| 60
|
校研究生会部长、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 40
|
校“优秀研会之星”
| 30
|
8、学院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卫生进行评比。计分参照《动物科技学院实验室卫生检查评分表》,评比分数在检查后一周内公示。每学年卫生评比总分排名第一的实验室,每位成员加10分,排名第二的实验室,每位成员加6分,排名第三的实验室,每位成员加3分。检查卫生时,当日卫生情况排名最后且确实脏乱明显的实验室,当日该实验室的值日同学每人扣30分(各实验室每月初汇报值日安排,如有变动及时告知)。
9、在宿舍内拥有或使用违章电器、留宿外来人员,学院检查发现或被学校查出通报到辅导员处的(以学校研究生院宿舍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为准),所有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减50分。如警告后未及时改正,取消违章电器拥有者和使用者、外来人员留宿床位者和相关者当年的所有评奖资格。
10、本节所述所有材料为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未经特别注明的条款,如符合条件可以累积加减计分。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负责审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并下达学院。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发放
第十六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动物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如有不完善之处,以《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解释细则》为准。
动物科技学院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