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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07-07 点击量:

南京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342号)精神,依据《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表现优异的中国籍全日制脱产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凡是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和学院处分、有不及格科目的研究生,取消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五条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方法:

(一)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需同时递交《动物科技学院奖学金评审表》和本办法中所述的计分材料(以纸质为准),并按顺序装订完整。

(二)在硕士阶段或者博士阶段,每一研究生累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已经用于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所有材料不得用于第二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计分方法

学院依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技成果、综合素质成绩等折算分数,依据分数高低排名。

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按照其入学考试成绩予以排序;免试推荐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按照其复试成绩予以排序;参加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按照其入学考试成绩和科研成果予以排序;转博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参照硕士研究生的评分标准进行排序。

个人总分(二、三年级)=当前成绩加权平均分×30%+科技成果分×60%+综合素质分×10%

(四)科技成果分数折算标准

1、所有用于评奖的科技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作者完成单位必须为南京农业大学。

2、论文仅限于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或者是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文章。已经刊出的论文提供首页复印件;未刊出的论文,SCI期刊和英文期刊论文提供接收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提供校样稿。

专利及标准的作者仅限于第一作者,或者是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成果,必须提供专利证书和标准颁布证明。

3、科技成果折算分值

参考指标

分值

(分/篇)

参考指标

分值

(分/篇)

SCI

影响因子≥5

600

中文

核心

核心一类

60

学科前10%

400

核心二类

30

3≤影响因子<5

400

核心三类

15

学科前20%

300

2.5≤影响因子<3

240

标准

国家标准

80

2≤影响因子<2.5

200

行业标准

60

1.5≤影响因子<2

160

地方标准

30

1≤影响因子<1.5

120

专利

国际专利

100

影响因子<1

80

国家专利

60

国内会议

优秀论文、口头报告、墙报或获得其它会议奖励

20

国际

会议

优秀论文、口头报告、墙报或获得其它会议奖励

50

说明:

①以科技成果可以参考的最高标准计算分值。

②中文核心期刊以《南京农业大学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科研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SCI期刊影响因子以ISI Web of Knowledge数据库的最新数据为准,SCI期刊的学科影响因子以Journal Citation Reports的最新排名为准。

③综述文章以所投稿杂志降一个档次计分(核心三类综述不加分)。

④并列第一作者按作者人数平均分摊分值。对于SCI影响因子≥5的论文,所有并列第一作者均可以计分;对于SCI影响因子<5的论文以及其它中英文论文,只有排序第一位的作者可以计分。

⑤非SCI英文论文计分标准参考中文核心一类期刊分值。

(五)综合素质分数折算标准

1、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而获得优秀论文、报告或其它奖励,以科技成果分值为准,此处不再重复加分。个人在研究生期间获得的所有级别的奖学金均不计入综合素质分。

2、研究生参加同类型活动或获得同类型奖励,只计下述加分项的最高分值。

3、获得各级各类表彰的研究生,国家级及以上奖励计120分,市级及以上奖励计80分,校级奖励计40分。集体性荣誉分值减半。

4、研究生作为报告人或指导教师参加校级和院级学术活动、科技创新活动,校级及以上每人每次计40分,院级每人每次计20分,此处须有学校或学院证明材料。获得校级研究生精品学术活动立项并考核优秀的实验室,每人计3分,以学校发文为准。

5、研究生代表学院参加学生文体类活动,市级及以上每人每次计40分,校级每人每次计20分,此处须有学校或学院证明材料。

6、学院对每一届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实验室安全员、研究生分会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实施奖励加分,标准见《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干部考核办法》。

职位名称

考核标准

分值(分)

党支部副书记

合格

30

党支部委员

合格

15

先锋团支部书记

合格

30

团支部书记

合格

20

团支部委员

合格

10

实验室安全员

合格

20

学院研分会学生干部

(获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者不再累加)

优秀

40

一般

20

合格

10

7、学院鼓励优秀研究生加入校研究生会,并对贡献突出者实行奖励加分。此处加分需要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的聘任证明、考核或奖励证明。若同时任职学院研究生会,6和7项累计奖励加分不超过100分。

职位名称

分值(分)

备注

校研究生会主席

80

如兼有,以最高加分标准计分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或主席团成员

60

校研究生会部长、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40

校“优秀研会之星”

30

8、学院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卫生进行评比。计分参照《动物科技学院实验室卫生检查评分表》,评比分数在检查后一周内公示。每学年卫生评比总分排名第一的实验室,每位成员加10分,排名第二的实验室,每位成员加6分,排名第三的实验室,每位成员加3分。检查卫生时,当日卫生情况排名最后且确实脏乱明显的实验室,当日该实验室的值日同学每人扣30分(各实验室每月初汇报值日安排,如有变动及时告知)。

9、在宿舍内拥有或使用违章电器、留宿外来人员,学院检查发现或被学校查出通报到辅导员处的(以学校研究生院宿舍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为准),所有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减50分。如警告后未及时改正,取消违章电器拥有者和使用者、外来人员留宿床位者和相关者当年的所有评奖资格。

10、本节所述所有材料为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未经特别注明的条款,如符合条件可以累积加减计分。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院依据学校配予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组织评选。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各学科点点长、各专业系主任、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硕士、博士各一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动员、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开答辩、确定拟推荐人选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一、二年级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三、四、五年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依据申请人的综合加分,以民主评议的方式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经初步评审后,按照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的1.2倍确定参加公开答辩的人数;

3、初步评审确定的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必须参加公开答辩,公开答辩由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4、经过初步评审和公开答辩,学院等额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5、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要求或事实、申诉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将评审工作情况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院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对在评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京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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