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意识形态阵地按照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管理。形成学院党委统一领导、院内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 学院党委落实定期研究和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在重大敏感时点、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需要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及时分析研判,尤其是研判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点,对师生中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确保学院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
第三条 学院的所有意识形态阵地(包括教学课堂、新闻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公共出版物、讲座论坛报告会等),坚决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信息或教唆犯罪;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教师对课堂教育教学内容负直接责任,教师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自觉遵守学校课堂教学管理制度规范。
第五条 学院对辖内各级各类网络媒体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各网络媒体的具体责任人。院级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建立的网络媒体由相应指导老师负责管理。
第六条 学院须建立各级各类网络媒体信息发布审核监督机制,明确审核人,未经审核的内容一律不得发布。
第七条 相关责任人在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将按照相关政策制度予以问责:
1.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环节,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履行监管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3.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敏感事项和重大问题瞒报虚报迟报的。
第八条 该方案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