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动物科技学院集体及教师组织开展的人文社科类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人文社科类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报告、讲座、论坛及沙龙等形式)均需履行申报审批制度。
第二条 拟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集体及个人须在活动开始前两周填写《动物科技学院人文社科类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申请表》(同时明确活动负责人),报学院党委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人士作为主讲人的活动,须经学院党委审核后,由校党委宣传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商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三条 人文社科类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举办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须强化督查机制,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举办过程中,若发现报告人或参加人发表不当言论,主持人、主办者应及时反驳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及时报学院党委。
第四条 人文社科类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筹备、组织与新闻宣传等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对此类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五条 学术活动新闻宣传稿须于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学院网站平台发布。学术交流活动结束两周内,活动举办者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对活动产生费用予以报销。
第六条 该办法即日起执行。